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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富群与孙安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5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富群,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安生,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申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5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富群,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安生,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申诉人毛富群与被申诉人孙安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驻民一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富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6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