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设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家园5号楼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司马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素娟,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市经贸开发区为民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