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耀威百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若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万长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耀威百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耀威百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