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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元与南召县留山供销合作社恢复原状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心元(王新元),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召县留山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俞复平,该合作社主任。 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心元(王新元),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召县留山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俞复平,该合作社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心元因与被申请人南召县留山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留山供销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心元申请再审称:(一)留山供销社提交的召国用(2000)字第0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王心元对该土地使用证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名。(二)南召县人民法院对留山供销社与王新元、王新明、王新甫宅基纠纷一案作出(81)召法民字第7号民事判决。2009年中央督办纠正此案,结果是赔偿10万元,给王新甫另建房子。南召县人民法院隐匿、毁弃中央督办档案材料、证据。本案属重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留山供销社提交意见称:留山供销社占有、使用的土地合法、合理,王心元擅自强行拆毁留山供销社院墙,侵占留山供销社土地是民事侵权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王心元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留山供销社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王心元虽称留山供销社所持有的召国用(2000)字第0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王心元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且无证据证实其对该宗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二审判决确认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明效力并无不当。(二)留山供销社诉王新元、王新明、王新甫宅基地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81)召法民字第7号民事判决:1.原告按现在地基兴建库房,被告不得干涉;2.原告将库房盖起后,由原告负责在南屋东山墙的三尺过道内修一水道,让被告院内的水由北向南流出寨外;3.维护原告的房产权,东屋后墙新留窗户不动,被告不准堵塞。本案留山供销社起诉请求恢复其东南角院墙原状,并拔除其院内的树苗,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存在重复审理情形。王心元关于召国用(2000)字第03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及本案属重复审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心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心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艳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