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新区白壁镇杜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新区白壁镇杜固村。 法定代表人:任太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建锋,安阳县白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王廷保,男,汉族,住濮阳市。 一审第三人:王风只,女,汉族,住安阳。 再审申请人王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安阳新区白壁镇杜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杜固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建军申请再审称:(一)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1996年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后丧失了农村组织成员的身份,1998年杜固村委会将王建军代耕的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原承包地3.16亩正式发包给了王建军。(二)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后没有权利继续承包土地,杜固村委会应该将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原承包地收回。1998年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整体上属于土地延保,但杜固村委会将王建军代耕的3.61亩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的原承包地发包给了王建军属于特殊情况,故申请再审。 杜固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在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1996年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后,杜固村委会一直没有收回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的承包地,类似情况的还有王存龙、王福庆等人。1998年村委会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在土地延保时因失误造成了王建军承包了代耕的3.61亩耕地的情况。 本院认为:虽然1998年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要求土地承包“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县)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主管部门审批。该规定应该视为有关国家规定,1998年农村承包地延保时,杜固村委会会计擅自将王建军代耕的3.61亩耕地列为王建军的农村承包地,未经过上述规定程序,故该承包合同部分无效。 杜固村委会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将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的承包地收回与王建军是否取得该3.61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必然联系。第三人王廷保、王风只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后,将其3.61亩耕地交由王建军代耕的行为是一种土地流转方式,但未经发包方杜固村委会以法定方式变更,该3.61亩耕地不发生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综上,王建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