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庆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国平,女,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中段。 再审申请人秦庆涛、石国平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三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庆涛、石国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13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依据改判。(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秦庆涛是一名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知道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故在与中房公司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查看了中房公司提供的“小区规划许可手续及平面规划设计图”,该手续上记载的审批许可与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一致,中房公司向秦庆涛、石国平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该小区开工前规划许可。二审法院认定“中房公司按照设计图纸报批和按图施工”的主要证据不符合规划审批,认定秦庆涛、石国平接受该房视为中房公司未构成违约也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03年5月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3年8月1日交工,当时的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有车库的约定。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售楼部处均有楼盘的设计图纸、立体图、楼盘模型等,有专门人员进行详细介绍,供人们买房时了解楼盘情况。况且买房是每个人都很慎重的事,人们买房时一般都要对楼盘相关问题包括小区规划、楼层、户型等进行详细了解,秦庆涛作为一名从事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当时签订合同之前不可能不对楼盘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本案设计图纸上标的楼房表明是车库以上的一至五层,且秦庆涛于2003年10月3日接受该房屋,并在商品房移交书上签字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在接受房屋一年多后才起诉,二审法院认定秦庆涛、石国平应该明知自己所购房屋为地上第六层并无不当。双方之间买卖商品房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二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依法改判并无不当。 综上,秦庆涛、石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庆涛、石国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