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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周口)置业有限公司与白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地(周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伟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地(周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伟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茹,住周口市川汇区。
再审申请人金地(周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维修费用过高,属于单方证据;(二)房屋漏水的原因在于白茹改造外墙后出现,认定属于我公司的责任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白茹提交意见称:维修和评估鉴定是经过金地公司同意的。金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白茹的损失认定问题。白茹2009年5月购买金地公司商品房一套,2010年12月该房屋内墙出现霉变斑迹。白茹将房屋存在的问题向金地公司反映后,金地公司建议其自己维修并鉴定。白茹在金地公司答复后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并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原审据此认定房屋渗水给白茹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金地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渗水原因问题。金地公司在白茹向其反映房屋发生渗水霉变后,没有对房屋渗水是由于其房屋质量所致提出异议,一审时也未申请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其在原审时认为是白茹私自改造外墙造成外墙渗水所致,申请再审时又称白茹的房屋渗水与外墙无关,责任在于二楼住户,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金地公司认为白茹房屋渗水并非其房屋质量所致,但未提交证明房屋渗水系房屋质量本身以外原因造成的证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金地(周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地(周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