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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小中与被告吴杰、宗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78号 原告李小中,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杰,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科,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小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678号
原告李小中,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杰,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科,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小中与被告吴杰、宗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8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周备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中的委托代理人常兴武及被告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同年9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中的委托代理人常兴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杰、宗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中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宗科借用其的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被被告吴杰扣押。经其多次讨要,被告吴杰不予返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其所有的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
被告吴杰辩称:2014年4月底5月初,其确实从被告宗科处将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开走,但其不同意返还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因为该车实际上是被告宗科妻子的车,2013年,因其和宗科有债务纠纷,宗科为了逃避债务将该车过户成原告的名字。
被告宗科辩称: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是2012年买的,当时登记在其妻子李梦瑶名下,2013年过户给了其岳父原告李小中。2014年5月1日,其借用该车跑车时被被告吴杰以其欠近150000元赌债为由,将该车扣押。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从济源市车辆管理所复印的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相关信息1份,证明其系该车的所有人。
被告吴杰质证后,称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宗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吴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宗科系原告李小中的女婿。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的原登记车主系被告宗科妻子李梦瑶,2013年李梦瑶将该车过户给原告。2014年4月底5月初,被告吴杰以被告宗科未偿还借款为由从被告宗科处将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开走,至今未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被告吴杰与被告宗科如有纠纷,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吴杰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扣押,不予返还,已构成侵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吴杰返还扣押的车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所有的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被被告吴杰开走,该车并不在被告宗科处,故原告要求被告宗科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扣押原告李小中的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返还给原告李小中。
二、驳回原告李小中要求被告宗科返还豫UJ5526号牌荣威305轿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杰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代理审判员  司 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