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赫书全,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令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赫书全与被上诉人付令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付令海于2013年12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赫书全支付工程款32万元及利息20万元。该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赫书全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赫书全的委托代理人李宏道,被上诉人付令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