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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赫书全与被上诉人付令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赫书全,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令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赫书全,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令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赫书全与被上诉人付令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付令海于2013年12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赫书全支付工程款32万元及利息20万元。该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赫书全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赫书全的委托代理人李宏道,被上诉人付令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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