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南召县板山坪镇钟店村献房组窑西沟处的一块土地上,播种了罂粟种子并进行管理。2014年5月20日,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南召县板山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钟店村村干部一起将该片罂粟铲除,经清点,卢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共计800株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江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郝 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兴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