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悦,女。 委托代理人孟娟,河南省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雷,女。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景学,男。 上诉人殷悦因与被上诉人李小雷、原审被告张景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8元退还上诉人殷悦。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