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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悦因与被上诉人李小雷、原审被告张景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悦,女。 委托代理人孟娟,河南省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雷,女。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景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悦,女。
委托代理人孟娟,河南省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雷,女。
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景学,男。
上诉人殷悦因与被上诉人李小雷、原审被告张景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8元退还上诉人殷悦。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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