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中堂,男。 委托代理人齐智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繁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魏春乾,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远,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柱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中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长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中堂的委托代理人齐智勇,被上诉人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宏远、张柱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长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27元退还上诉人张中堂。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贝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