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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长庆因与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长庆,男。 委托代理人李莉、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段风顺,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宇鹏,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长庆,男。
委托代理人李莉、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段风顺,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宇鹏,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长庆因与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长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莉、李新霞,被上诉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郭宇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上诉人姚长庆。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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