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长庆,男。 委托代理人李莉、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段风顺,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宇鹏,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长庆因与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长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莉、李新霞,被上诉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郭宇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上诉人姚长庆。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