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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营超因与被上诉人魏长新、原审被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田学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营超,男。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长新,男。 委托代理人赵宇,河南省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许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营超,男。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长新,男。
委托代理人赵宇,河南省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
法定代表人梁栋超,任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田学理,男。
上诉人梁营超因与被上诉人魏长新、原审被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田学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退还上诉人梁营超。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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