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营超,男。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长新,男。 委托代理人赵宇,河南省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 法定代表人梁栋超,任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田学理,男。 上诉人梁营超因与被上诉人魏长新、原审被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田学理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退还上诉人梁营超。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