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8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琼,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吉林,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奎双,女,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庆方,男,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琼与被申请人刘奎双、罗庆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刘奎双于2011年12月22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濮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罗庆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李琼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李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吉林、被申请人刘奎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习、被申请人罗庆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濮中法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洪光 审判员 贾向阳 审判员 张士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