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任兆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27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4月6日生育女儿王思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不同,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7月30日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做工作撤诉,但双方仍不能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27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4月6日生育女儿王思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7月30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做工作撤诉,但双方仍不能和好。本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双方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13年7月30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做工作撤诉,但双方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思莹暂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待被告王某某回来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曹志甫

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利敏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