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复字第36号 申请复议人杨金凤,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温国伟,男,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雪,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温国伟申请执行王雪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杨金凤不服(2014)开法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杨金凤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杨金凤向本院书面撤回复议申请,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杨金凤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健 审 判 员 许 立 代理审判员 朱 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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