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71号 原告吴丽娟,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郑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娟与被告吴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丽娟负担。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