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719号 原告李贺先,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赵顺立,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先与被告赵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贺先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贺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贺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李贺先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