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30号 原告来海龙,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旭,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海龙与被告郑州明宇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海龙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海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海龙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