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49号 原告郑州市上街建华铸钢厂。 负责人杨菁卫,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博,该公司法务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晓冲,该公司法务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上街建华铸钢厂诉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上街建华铸钢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上街建华铸钢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1元,减半收取2765.5元,由原告郑州市上街建华铸钢厂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