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626号 原告郑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骆小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海,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晓莉。 被告魏镇宇。 被告魏跃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河南安平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晓莉、魏镇宇、魏跃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