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郭霞,女,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耿玉竹,女,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朝明,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霞与被告耿玉竹、卢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霞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郭霞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