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18号 原告闫曙光,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柏胜,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曙光与被告郝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曙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曙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曙光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