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59号 原告重庆市朋镁石棉制品厂。 代表人谢华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楚永军,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长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彦召。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朋镁石棉制品厂与被告郑州市长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朋镁石棉制品厂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朋镁石棉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朋镁石棉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重庆市朋镁石棉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