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27号 原告陈素敏,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超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敏与被告孙超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陈素敏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展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