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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敏与孙超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27号 原告陈素敏,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超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敏与被告孙超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27号

原告陈素敏,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超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敏与被告孙超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陈素敏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展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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