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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莲与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56号 原告陈爱莲,女,汉族,1957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赵丽杰,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莲与被告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爱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56号

原告陈爱莲,女,汉族,1957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赵丽杰,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莲与被告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爱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爱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陈爱莲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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