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56号 原告陈爱莲,女,汉族,1957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赵丽杰,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莲与被告赵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爱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爱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陈爱莲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