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99号 原告田飞,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鹏飞,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玉堂,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洪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忠。 委托代理人魏玉堂,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胡永智,职务总经理。 原告田飞诉被告郭鹏飞、郑州洪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飞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飞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娟 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