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20号 原告苏训堂,男,回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郑州中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训堂与被告郑州中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训堂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训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训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9元,减半收取4924.5元,由原告苏训堂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