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76号 原告赵增峰,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坤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艳红,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峰与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增峰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增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增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赵增峰负担。 审判长 白 鸽 审判员 刘煜伟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