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92号 原告郑州豫恒塑胶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珍,职务董事务。 委托代理人李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峥嵘,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波波,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原告郑州豫恒塑胶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波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州豫恒塑胶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豫恒塑胶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豫恒塑胶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豫恒塑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