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33号 原告张清建,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奇男,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高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建与被告张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建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