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74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 委托代理人张星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存,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伯然,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