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61号 原告毛美聪,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二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美聪与被告张二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美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美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美聪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