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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张莉娟、李红超、李栓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11号 原告林某,男,200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林长伟,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林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娟,女,1981年12月30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11号

原告林某,男,200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林长伟,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林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娟,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栓紧,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莉娟、李红超、李栓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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