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11号 原告林某,男,200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林长伟,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林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娟,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栓紧,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莉娟、李红超、李栓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