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06号 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 代表人黑卫昱,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莹,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与被告荆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1791.50元,由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