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18号 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磊。 委托代理人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玉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委,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