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分公司。 代表人邱洪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洪波,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张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分公司与被告张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汝河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