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6号 原告郑州韬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玲,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代表人李大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韬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韬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韬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郑州韬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