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995号 原告马留宾,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荣献,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真,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玉珍,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建喜,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建伟,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留宾与被告郭玉珍、董建喜、董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留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留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5元,减半收取2992.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012.50元,由原告马留宾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