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保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洪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志斌。 被告王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冉志斌、王少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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