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44号 原告天津市翠湖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金现,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倩如,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鹏。 被告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晓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飒健,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翠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翠湖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翠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