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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与李二虎、宋铁山、李金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64号 原告郝叶,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64号

原告郝叶,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素萍,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素玲,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虎。

被告宋铁山。

被告李新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与被告李二虎、宋铁山、李新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广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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