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64号 原告郝叶,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素萍,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素玲,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虎。 被告宋铁山。 被告李新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与被告李二虎、宋铁山、李新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叶、王鹏磊、王素萍、王素玲负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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