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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伟,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2008年9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伟,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2008年9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晓静、被告人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田伟在本市二七区侯寨乡王庄村,趁被害人任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任某某放在房间抽屉内的手提包(内有现金14600元)和银镯子一个(无法估价)盗走。现已追回7700元赃款和银镯子,并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被告人田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田伟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田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田伟系入户盗窃,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田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伟退赔被害人任某某损失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邢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新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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