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张雷、薛合长、樊猛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男。 被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合长,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猛恩,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雷、薛合长、樊猛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顾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张雷、薛合长、樊猛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8月31日21时26分,张雷驾驶小型轿车在兰考县文体路“公园首府”小区门口处,与薛合长驾驶的豫A*****号大型作业车在路面停放作业时两车相撞,致使小型轿车部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265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合长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雷支付施救费1400元。张雷的车辆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为18060元,张雷支出评估费950元。关于赔偿问题,张雷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460元。另查明,大型作业车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樊猛恩。薛合长系被告樊猛恩雇佣驾驶员。张雷系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驾驶员。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肇事车辆大型作业车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自2014年4月9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8日二十四时止。
原审认为,薛合长驾驶被告樊猛恩所有的大型作业车与张雷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合长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张雷的损失,樊猛恩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大型作业车在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张雷的损失,应由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张雷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元内负担。保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樊猛恩依据事故责任认定负担相应的责任。主次责任以70%和30%为宜。薛合长作为雇用司机,对张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经计算张雷合理损失有:车辆损失费18060元、施救费1400元、定损评估费950元,上述费用合计20410元。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支付张雷车辆损失费18060元、施救费1400元合计19460元中的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300000元内支付张雷交强险限额外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17460元中的70%为12222元。樊猛恩赔偿张雷保险限额外的损失评估费950元的70%为665元。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张雷各项损失14222元,樊猛恩赔偿张雷保险限额外的损失665元。对张雷主张的照片费,不是正式票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雷各项损失合计14222元;二、樊猛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雷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定损评估费665元;三、驳回张雷对薛合长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张雷负担46元,樊猛恩负担110元。
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张雷未通过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援救及正常理赔,而是单方面的进行修复,其产生的费用远远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且没有扣除相应的残值损失。2、相关的诉讼费用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级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经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及测算,对张雷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意见客观真实,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评估意见认定的损失额进行赔偿,故其上诉称应依法改判其多承担的1236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故太平洋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本案中的诉讼费用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燕喃
审判员  杨秋玲
审判员  温利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家亮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