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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王文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思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艳丽,该公司法律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思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艳丽,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伦,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思博、王文伦到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7月8日20时50分,贾小威驾驶面包车,沿通许县行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桂花园门口处,与前方道路上行人王文伦相撞,致王文伦受伤。经通许县交警队认定,贾小威负全部责任,王文伦无责任。经诊断王文伦为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口唇挫裂伤、左侧拇趾挫裂伤、脑震荡,在通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出院。2014年8月15日经开封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文伦胸肋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并支出鉴定费1090元(含检查费)。王文伦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肇事车辆面包车在开封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8日0时起至2015年5月17日24时止,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原审认为,通许县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合法有效,贾小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各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文伦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损失为44796.06元(22398.03元/年×20年×10%),鉴定费为1090元(含检查费),王文伦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结合具体案情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7000元,以上费用共计52886.06元,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王文伦赔偿款52886.06元(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二、驳回王文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1133元,王文伦负担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酌定精神抚慰金7000元过高,结合王文伦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应支持3000元精神抚慰金为宜。2、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1090元,案件受理费1133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王文伦答辩称:1、该交通事故给王文伦造成了很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故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判令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补偿王文伦精神补偿金5000元。2、在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曾到王文伦处核查,至今没有按照规定赔偿,其目的是推延时间,迫使王文伦起诉,且在原审判决后,仍提起上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应由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文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胸部肋骨受到损害,构成十级伤残,其身体及精神受到较大的损害,结合王文伦无责任的情况,原审酌定7000元精神抚慰金不属明显偏高,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应支持3000元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王文伦答辩中主张平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在原审基础上再赔偿5000元精神补偿金的要求,因超过了其原审起诉主张,且针对原审判决并未上诉,故对其该主张不予审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燕喃
审判员  杨秋玲
审判员  温利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家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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