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212号 原告李勇奇,男,35岁。 被告赵金牛,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陈保珠。 原告李勇奇诉被告赵金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奇、被告赵金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保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赵金牛购买我的“遨游太空”设备,双方约定设备总价款158000元,当天交付定金20000元,后来设备装车后又付款130000元。剩余欠款8000元,被告赵金牛于2014年5月13日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6月5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一推再推,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打欠条之日算至欠款还清之日。 被告辩称,原告李勇奇卖给我的设备不能运转,所以这剩余的8000元欠款我给不了,我现在提起反诉,要求退还设备。 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赵金牛从原告李勇奇处购买“遨游太空”设备,双方签有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设备定金20000元,剩余138000元。设备总价款158000元,车装好后付剩余130000元,设备装好后付剩余8000元,甲方不负责装车、安装,但指导配合乙方。甲方:李勇奇,乙方:赵金牛。2014年2月27日。”被告赵金牛在2014年2月27日交付了定金20000元,2014年4月初给付原告设备款130000元。2014年5月13日被告赵金牛给原告李勇奇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遨游太空余款8000元整,6月5日前给清。5月13日,赵金牛。”余款8000元经原告李勇奇经讨要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赵金牛偿还欠款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利息双方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被告赵金牛当庭提起反诉,但由于双方对买卖“遨游太空”设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设备质量问题约定不明,因此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如果被告认为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维修,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金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奇欠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8000元从2014年9月15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赵金牛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思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