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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淘利诉赵兴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五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韦淘利,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兴辉,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五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韦淘利,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兴辉,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原告韦淘利诉被告赵兴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淘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强,被告赵兴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原、被告订婚,同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子赵伊珩9岁,次子赵伊兵7岁,女儿赵伊琼4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原告母子母女的生活不管不问,对家庭不负一点责任,原告在家照看孩子,被告只顾自己玩乐,家庭经济时常陷入困境。被告脾气暴躁,时常无事生非殴打原告。近来被告殴打原告更是变本加厉。2010年,原告迫于生活压力,无奈远赴外地打工,每月辛辛苦苦挣的工资除掉零花钱后,全部交给被告,被告不但不把原告的工资用于家庭开支,反而去寻欢作乐挥霍一空。多年来,原告念及孩子尚小,忍气吞声,受尽委屈。更可恨的是2014年被告竟然闯到原告的打工之地再次无故毒打原告,被告打累了竟然吃过饭后继续殴打原告,若非原告逃脱,后果不堪设想。原告彻底对被告丧失了信心,被告毒打原告的行为造成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被告没有经济收入,也不思劳作,原告愿意全心抚养三个孩子。故此,特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状所述我们二人登记结婚及生育三子女是事实。我与原告是经过长期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打架、吵架只是偶尔的事;原告称答辩人游手好闲并非事实,为了一家人的生计,答辩人想方设法打工赚钱,先后卖过摩托车、开办过养猪厂,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之后在外承包建筑工程,赚的钱大部分支付欠款,其余的都用于家庭开支,答辩人对原告和子女倾注了大量的感情和心血,和原告的感情较好,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原告提出离婚,纯粹是因为误会打架而产生的怨气,答辩人愿意诚恳的向原告赔礼道歉、改正错误,希望经过答辩人的耐心解释与规劝,让原告回心转意,使双方和好,因为我们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又有近十年的共同生活经历。我们组织一个家庭十分不容易,现已生育两儿一女,离婚不仅伤害我们夫妻二人,且严重影响两个孩子的生活与成长,恳请法庭规劝原告撤回诉讼,让我们夫妻和好、家庭团圆。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证据二、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子女生育情况及身份情况。
证据三、手机照片一组九张,证明被告打伤原告。
证据四、2014年9月28日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内容,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二、四无异议,对证据三我就是拍她肩膀,女人的手上一拉就有印,这证明不了是我打伤的。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订婚,200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6月2日生育长子赵伊珩,2006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5日生育次子赵伊兵,2010年6月19日生育女儿赵伊琼。2014年9月27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打骂。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订婚到登记结婚两年多时间,相互了解比较充分,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三个子女,表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淘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淘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桥坡
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
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永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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