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1号 刘海栓: 你因你儿子刘勇红受贿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裁定,立案再审,依法确认刘勇红不构成受贿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