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6号 索国平: 你因原审被告人霍小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重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不当,原判确定赔偿数额少,判令肇事车辆出借人连海波承担赔偿损失的比例过低。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至第五项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1472.41元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针对你申诉所持原判确定赔偿数额少,判令连海波承担比例过低的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你的住院治疗时间、支付的医疗费用、伤残程度、被抚养人情况、连海波的具体过错等情节,确定连海波承担赔偿损失比例的,各当事人应赔偿的具体数额均适当,故申请人索国平所持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少,判令连海波承担赔偿损失比例过低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